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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8-07-11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大连海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

各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附属单位,下同)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包括机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下同)及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各单位(部门)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考核的具体内容及考核标准,主要根据《实施办法》第二、三章内容和学校重点工作安排来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考核方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年度集中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年度集中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综合考评的方法。

自查自评:各单位(部门)对照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自查, 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在分值区间内进行自评打分(填写自查自评考核表,需附支撑材料),并写出书面自查自评报告。

民主测评:分为对单位(部门)的民主测评和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对单位班子及成员的民主测评,组织本单位全体教工进行;对部门及部门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由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测评、部门间交叉测评构成,按 4:6 权重计算最终结果。

综合考评:考核组通过听取或审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查阅有关资料、组织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对各单位(部门)自查自评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各单位(部门)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第六条考核等次和计分办法

(一)单位(部门)考核结果实行 100 分制,由自评分数、考核组考评分数、民主测评分数三部分构成,其权重比例为1:7:2。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90 分以上为好;80-89 分为较好;70-79 分为一般;69 分以下为差。

(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采取民主测评方式进行,实行 100 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90 分以上为好;80-89 分为较好;70-79 分为一般;69 分以下为差。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 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被评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学校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中一般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时差评率超过 1/3 的,责成认真查找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时差评率超过 1/3 的,要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七条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依据《实施办法》,考核工作由纪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最终得分,按照相应的权重比例纳入单位(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考评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施行。《大连海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连海大党发[2015]58 号) 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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