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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8-07-1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反映学校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报送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规、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坚持规范程序、严格保密。

第三条 问题线索主要来源:

(一)群众信访举报;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督办;

(三)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干部监督中发现;

(四)巡视、巡察、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发现移交;

(五)其他渠道。

第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定期汇总,并按要求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在收到或发现问题线索后,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问题线索处置会议,纪委办公室负责人、问题线索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并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非学校党政领导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意见,须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处置要求,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均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结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经初核和开展工作,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一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根据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三)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问题线索暂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限。

(四)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处置过的;无法核查的;被反映人已去世、失踪的;其他无法办理的问题线索。

第七条 纪检部门定期汇总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非学校党政领导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须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在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到学校党政领导、拟提拔使用的正处级干部的问题线索,应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

第九条 上级转办、督办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办理并报告;不能如期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条 建立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所有参与工作人员均必须完整保存有关材料、完善有关文书档案、电子档案,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各环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严禁擅自打听,严禁私存问题线索,严禁以问题线索谋私,发生私存线索、跑风漏气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纪检组织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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