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船舶电气工程学院同舟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连海事大学船舶电气工程学院的同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船舶电气工程学院校友及教职工发起并组织捐资设立的。为做好本基金的筹集、管理等工作,保证基金的规范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本基金的宗旨:传承校友敬校爱校的光荣传统;汇聚校友和社会友好爱心人士的力量;致力于培养业界精英和社会栋梁;加强与社会各界、校友间的各项合作,促进和推动合作各方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作为子基金设在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使用教育发展基金专用账户,独立核算,单独管理。同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船舶电气工程学院同舟基金可设立若干子基金,满足捐赠人的需求。
第四条在学院指定的行政区域开辟专栏,鸣谢捐赠人。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五条本基金来源
1、船舶电气工程学院校友捐赠;
2、船舶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的捐赠
3、社会友好爱心人士捐赠。
第三章基金的用途
第六条本基金的主要用途:
1、用于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2、面向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
3、面向优秀教职工的奖教金;
4、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
5、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和出版学术专著的资助;
6、其他捐助者明示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专门用途。;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七条为保证本基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如下:
主任委员:船舶电气工程学院院长
副主任委员:具有基金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学院领导、专
业人士
委员:学院代表、校友代表、捐赠者代表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决定基金发展规划;2、决定基金重大活动计划;3、负责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4、决定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5、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6、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捐赠人等报告工作,接受查询,做出答复。
第八条本基金的使用,详见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基金不得用于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基金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人员不得从本基金支取任何报酬,以保证基金的持续稳定。
第十条捐资人向本基金捐款的,可直接汇入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需备注:船舶电气工程学院同舟基金)。
开户名称: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栾金支行;
银行账号:21201501910053000778。
第四章捐资人权利
第十一条捐资人有权查询了解本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对本基金使用提出合理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船舶电气工程学院“同舟”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